1.海林镇永丰村党支部书记、永丰沟永丰村段村级河长刘建国不正确履职问题。2020年5月至2021年5月,海林镇永丰村党支部书记刘建国在任永丰沟永丰村段村级河长期间,仅对海浪河海林镇永丰村段河道进行过三次巡查,且未能发现其负责的河段内发生非法采砂的情况,导致海林镇居民芦某河道内取砂400立方米。2023年10月,刘建国受到警告处分。
2.山市镇二洼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王树林不正确履职问题。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,王树林任二洼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,在未召开村“两委”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情况下,擅自代表二洼村村委会与集贤县鑫福农机专业合作社签订《秸秆离田打捆项目合同》,合同价款7万元;与吕某签订《秸秆离田合同》,合同价款3.2万元。2023年10月,王树林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。
3.山市镇道南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宋大刚不正确履职问题。2018年10月,原海林市国土资源局对山市镇道南村进行土地整治,工程竣工后,因道南村4条农田路有部分未在施工图纸范围内,宋大刚在未召开班子会议及村民代表会议的情况下,与孙某签订《机械租赁协议》对上述农田路进行施工和结算验收,并于2020年1月7日将该机械租赁款2.4万元转账支付给孙某。2023年10月,宋大刚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。